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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與人的相處,無論是在家庭、社會交往、商務活動還是職場,最最離不開的就是“溝通”。溝通的目的是什么?“達成共識呀”!很多人會毫不猶豫的脫口而出。
殊不知實際生活中更多的是“溝而不通”。信手一拈,便可羅列出諸多溝通不暢的現象,無論是家庭中與“另一半”或者“孩子”,還是工作狀態中與“上、下級”、“跨部門”或是“同事”,在溝通中往往會因為對方的“固執”、“傲慢”、“沒禮貌”、“沒反應”、“不懂”……而無法施展“溝通”,更會因為“道不同,不足以相謀”而難于達成一致,達不成共識,即便是“溝”了,卻仍舊不通。
看來兩個人要想“達成共識”,絕非易事。
共識的基礎是兩個人價值取向的趨同,是兩個人判斷風格的近似。如此的高度,我們能跟自己最近的爹媽保持一致嗎?難!青春期的逆反大部分源于“父母讓孩子干他不想干的事”。那要是跟一個素昧平生的外人,這,豈不更難嘛!
因此,要想實現“溝通”的目標退而求其次的辦法,便是求得共同行動的“約定”。約定的基礎是契約精神,是雙方達成的某種協議,它所包含的是雙方都可接受的行為方式及尺度。
在這樣的約定下,對人的“思想”給予了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間,避免了在雙方交流的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個體判斷標準的攻擊,使每個人在自我“認同感”不受到威脅的前提下,主動調整自己的行為,降低了溝通信任建立的成本,從而使溝通的目的易于實現。
當我們學會了用“共同行動的約定”來替代“達成共識”時,他們用的更多的語言是“5分鐘后我可以在樓下見到你嗎?”來替代“你能不能快一點”;用“我去買菜回來做飯,你陪孩子玩,然后飯后洗碗”來替代“憑什么家里的活不能兩個人一起干吶!”。